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从事基础科学、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高新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在经费、人员、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