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第十二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集聚,提高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辐射能力。鼓励研究开发、引进高新技术,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成果,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