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第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