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进步与社会发展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农业、资源、环境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