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开展农业、资源、环境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基础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