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3年7月26日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0年4月3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1月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3年2月22日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6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草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做好草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草海区域内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和保护职责。
(一)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二)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草海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按照草海保护区总体规划、草海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草海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和利用草海的近期、中期和长期规划,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监督、检查草海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做好草海区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五)支持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草海的科学研究,推广保护和利用草海的经验;
(六)建立健全草海保护综合治理的档案;
(七)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各项保护工作;
(三)调查草海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疫源疫病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协助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修复湿地生态环境;
(五)组织开展草海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
(六)监督管理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进行草海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退耕还湖、还湿;
(九)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治理草海生态环境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在草海区域内开展植树造林、种草、防治水土流失、维护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林木、草坡、湿地生态系统、珍稀鸟类和水生动植物资源作出贡献的;
(五)抢救珍稀动植物有功的;
(六)为草海的保护治理与合理利用引进项目、资金成绩显著的;
(七)在草海保护治理中从事科学研究、综合监测工作取得重大成果的;
(八)对破坏、污染草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检举有功的;
(九)对开展草海保护利用国际合作成绩显著的;
(十)其它保护和改善草海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
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草海生态建设的扶持力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草海区域内新建私人住宅、工棚、圈舍、码头、酒店、停车场、道路、旅游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原有的污染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或搬迁。
(一)堆放生活垃圾、弃置畜禽尸体;
(二)堆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
(三)超标排放污油、污水和废气;
(四)狩猎、毁林、毁草、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泥炭、挖砂;
(五)围海造田、造鱼塘,网箱和栏网养鱼;
(六)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船只进入草海水域;
(七)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地;
(八)引进有害物种;
(九)生产、销售、使用含磷的洗涤剂、化肥和农药等有害物品;
(十)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草海区域内界标。
禁止使用拖网、帘子等毁灭性渔具。
禁止炸鱼、毒鱼和电力捕鱼。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和作业工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船只,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八项规定的,没收其引入物种,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