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建或者拆除,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