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加强草海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各项保护工作;
(三)调查草海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和疫源疫病监测,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协助防治水土流失和污染,修复湿地生态环境;
(五)组织开展草海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研究;
(六)监督管理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进行草海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八)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退耕还湖、还湿;
(九)开展草海保护利用的国际合作;
(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