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和捕捞工具,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