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六条有效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