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编制城市供热近期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