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供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县(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物价、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房地、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