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七条有效城市建设和改造应当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用地或者预留的供热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