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项目涉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改建、扩建项目涉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新增排污量可能超过原有排污指标,又未经市环保部门重新核定指标的,该改建、扩建项目不得建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