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七条有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政监察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查阅、复制与水政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二)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三)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