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政监察条例第六条有效水政监察的主要任务是:(一)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水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受理对水事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三)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水事治安案件;(四)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调解水事纠纷,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五)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政监察职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