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政监察活动中,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查阅、复制与水政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二)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水事违法行为;

(四)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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