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二条已修改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五)其他准备工作。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