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报告: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足百分之五十,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

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业主直接推举产生的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筹备组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