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前款所列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