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十三条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