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