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批准人,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