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以下简称"禁放区")范围内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零售烟花爆竹。

生产和经营批发烟花爆竹的单位不准向禁放区范围内批发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