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内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