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