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定期编制城市道路的大型养护、维修计划,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