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