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六条未知(-1)城市城区内养犬,应严格限制。养犬者须到政府指定的部门登记,领取养犬许可证,缴纳管理费;对犬定期进行检疫、免疫,并实行圈养。农村养犬,也应加强管理。城乡养犬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城市城区内除经批准的科研、教学等单位外,禁止饲养家禽和家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