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七条未知(-1)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提倡禁烟。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学校、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