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要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提倡禁烟。在医院、影剧院、车站、机场、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室内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除指定地点外,禁止吸烟。

学校、托幼机构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