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知(-1)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消除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