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绿带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景观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绿地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并设置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绿地不低于其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