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城市绿化实施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绿化标准,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