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批准的绿化计划完成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可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