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的面积处该处土地地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