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以及个人,应当按城市绿化养护标准,对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加强养护和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和养护单位及个人的保护和养护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