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改变、占用的有关手续,缴纳绿地占用费。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绿地造成损失的,使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