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

(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