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

(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