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产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由政府投资和全民义务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内部自行投资种植、建设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归单位所有;(三)居住区配套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地设施,归居住区所有;(四)居民个人自行种植或者投资种植的树木花草和建设的绿化设施,归居民个人所有。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