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道路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属市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属各区和建制镇管理及个人出资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其主体工程是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公共绿地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辖各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