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自土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