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可缴纳缺建绿地补偿金。补偿金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五年养护费用,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易地绿化。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