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未知(-1)矿山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