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未知(-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开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或其他矿产的活动,包括矿山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建设、生产以及选矿、矿用设备修理和矿内运输等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