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未知(-1)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不得拖延、隐瞒和假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