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未知(-1)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不予验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