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未知(-1)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