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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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水土保持设施不予验收。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