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六条未知(-1)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警示标志。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