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未知(-1)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坡地种植农作物和中草药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或者蓄水保土耕作等措施,有效预防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