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 预防第十五条未知(-1)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砂、采石范围,并予以公告。禁止在下列区域取土、挖砂、采石:(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二)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取土、挖砂、采石区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