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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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后公告,并设立警示标志。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